柳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

思而思学 2023-11-16 00:45:40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柳州市物价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联合印发了《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柳价格〔2014〕99号,简称《实施细则》,下同),现根据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物价局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的批复》(桂价格〔2014〕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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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所执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再报价格部门核准备案。

二、修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为“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以招投标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其物业服务等级不得低于中标等级,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开展核定及核查。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与核定或核查服务等级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出具《物业服务等级核查意见书》,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四、删去《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五、各城区住建局、阳和规建局、柳东规建处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公示,价格监督部门加强检查和指导。本通知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为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等专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保管费等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已评定服务等级并实施等级收费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新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等定标准定基准价,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作降级处理。该行为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超高层或超低密度建筑等特殊住宅,其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等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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