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单独二胎最新规定

思而思学 2023-11-02 07:38:33

一、天津市单独二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可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

1、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2、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没有二孩生育证的处理: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条例》公布实施当天生的孩子,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没有《二孩生育证》,则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要征收无证生育罚款500到2000元。

三、单独二胎办理流程:

1、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4)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夫妻近期2英寸免冠合影照5张。

4、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合并的仍报计生部门)批准并发证。

四、生育二胎的时间间隔:

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可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五、再生育二胎的单独夫妻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第2篇: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请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请

(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2、审批

(1)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已有独生子女的单独父母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先向当地的有关单位申请二胎生育,相关的部门审核后就会发放相应的生育证,这生育证是生孩子,上户口都必要的凭证,是必备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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